【基本案情】2022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在網上購買信號發射接收等配套設備,將攝像頭安裝在一件藍色長袖T恤上,并招攬被告人雷某某提供考試答案、聯系被告人聶某甲招攬駕考科目一學員。
2023年2月14日至案發,被告人王某某、聶某甲、雷某某先后組織考生聶某乙、余某、楊某某穿戴作弊設備,進入駕考科目一考場進行考試,聶某乙駕考科目一作弊通過,余某因設備掉落未能作弊,楊某某考試作弊當場被抓。經武寧縣檢察院提起公訴,2023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聶某甲、雷某某均因犯組織考試作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贛檢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檢察官提醒】國家設立駕駛證考試目的在于確保駕駛員具備必要的技能,掌握駕駛理論、道路交通安全知識,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駕駛證考試中組織、幫助作弊行為使得不具備資格和相應能力的駕駛員得以駕駛機動車,給交通運輸管理帶來了極大的安全風險和管理難度,這不僅是對自己生命安全的不尊重,更是對他人生命健康權的漠視。
應提高法律意識、公共安全、交通運輸安全意思,自覺做到誠信考試,對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