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證人的權利
1.身份知悉權。檢察人員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詢問證人通知書和工作證件。
2.權利義務知悉權。檢察人員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證人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以及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3.安全保障權。人民檢察院有義務保障證人及其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打擊報復,構成犯罪或者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訓誡。
4.充分陳述權。享有不受單位或者個人干擾,自由陳述的權利。
5.獨立作證權。檢察人員詢問證人時應當個別進行。
6.語言文字權利。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作證的權利。
7.修正權。對筆錄有核對并提出補充和改正的權利。
8.其他權利。如果證人未滿十八周歲,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二、證人的義務
1.作證義務。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如實作證的義務。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證言和其他證據,有意提供虛假的證言和其他證據或者隱匿、毀滅證據要負法律責任。
。常椒ǘǖ攸c作證的義務。檢察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住處進行,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提供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