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等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監督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人民檢察院受理國家賠償監督案件范圍
1.不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
2.不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民事、行政訴訟賠償決定;
3.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賠償判決、裁定。
二、申請國家賠償監督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監督申請書(根據當事人人數提交份數)。監督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系方式;
2.其他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負責人、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
3.申請監督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1.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賠償請求人死亡或者其主體資格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依法提出監督申請;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可以依法提出監督申請;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身份證復印件;
3.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與原件核對無誤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同時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與原件核對無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提出申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終止的,應當確定其權利義務承繼人為申請人,不確定的,不予受理;
4.申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代為申請監督。申請監督代理人的范圍包括:
①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②賠償請求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③賠償請求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賠償義務機關可以委托本機關工作人員、法律顧問、律師一至二人代為申訴。
委托代理人為律師的,應當提交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和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代理人為其他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相關法律文書
與原件核對無誤的所有裁判文書復印件。
(四)證據材料
證據材料應附證據清單(注明名稱、頁數),說明證據來源及證明的內容。申請監督材料不齊備的,申請人應當在限定的期限內一次性補齊,逾期未補齊的,視為撤回監督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