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來信須知
一、根據《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控告申訴依法導入法律程序實施辦法》等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以下信訪事項:
1.不服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的控告、申訴;
2.反映公安機關偵查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申訴;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申訴;
4.反映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的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申訴;
5.屬于檢察機關管轄的舉報;
6.反映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
7.加強、改進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建議和意見;
8.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處理的信訪事項。
二、來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誹謗、誣告、陷害和謾罵他人。
三、群眾來信書寫應當遵循一事一信的原則,敘述信訪事項應當條理清晰、內容詳實、證據真實可信。
四、群眾來信應當字跡清晰、書寫規范,可采用書寫和打印的方式。
五、群眾來信應寫明詳細的通信地址和聯系人、聯系電話,以便檢察機關及時回復。
六、寄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北京東路222號江西省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部,郵編:33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