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可申請預約民事行政接訪:
1.民事、行政申請監督案件辦理過程中的;
2.民事、行政申請監督案件已辦結,但當事人仍認為需要向民事或行政檢察部門反映案件有關情況的;
3.其他需要民事或行政檢察部門接訪情形的。
二、申請人可以通過到來信、來訪、電話、網絡等方式提出預約申請。提出申請時,申請人應書面或口頭陳述案由、當事人信息等案件有關情況,并提出明確的預約請求,留下身份信息和聯系電話,來訪的,還應填寫來訪登記表。
三、申請人可以通過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向民事或行政檢察部門提出預約申請,也可以直接向民事或行政檢察部門提出。
通過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提出的,如無特殊情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于當日將預約申請轉達民事或行政檢察部門。
四、如無特殊情形,民事或行政檢察部門應于當日將是否同意接訪的意見直接或通過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答復申請人。
民事或行政檢察部門不同意接訪的,應說明理由;同意接訪的,應將確定的接訪時間、地點、人員等有關情況直接或通過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人、民事或行政檢察部門接訪人員應當按照預約時間到約定場所參加接訪。有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接訪時間、地點或人員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到對方,并重新確定接訪時間、地點、人員。
六、申請人參加接訪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訴訟代理人參加的,還應提供書面委托材料。